1、事項名稱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市權限內項目)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頒發的證件:核準文件或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通知書
證件有效期:兩年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審批類型:核準
法律效力:申報單位憑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報建、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
4、設定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4年第19號令),《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05]119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的通知》(粵府[2005]121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0年第6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通知》(發改投資〔2007〕1169號)。
5、審批條件
申請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地區布局合理;
(5)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6)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7)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8)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9)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未對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6、核準范圍和權限
按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粵府〔2005〕121號)執行。
7、申請資料
申請項目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項目核準的請示(一式兩份,由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或項目單位編寫);
(2)提供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另:項目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非生產性房屋建筑工程,可僅提交核準申請表);
(3)提供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的審查意見;
(4)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5)提供節能評估、審查及咨詢評估論證方面的文件;
(6)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7)填寫《招標基本情況表》;
(8)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應提供的其他文件(受理時明確)。
8、審批受理機構和地點及主辦科室
審批受理機構和地點:清遠市行政服務中心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窗口
主辦科室: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工交貿易科、農村經濟科、投資科、社會發展科、綜合規劃科、經濟體制改革科
9、審批決定機關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10、審批程序
(1)審批程序:
億元以下項目:窗口受理---科室審核---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許可決定
億元(含)以上項目:窗口受理---科室審核---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審批---作出許可決定
(2)領取結果:在提交申請的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窗口領取
11、審批時限
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12、審批收費
不收費
13、審批表格
《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表》
14、年審或年檢
否
15、受理咨詢與投訴的機構和電話
受理咨詢與投訴的機構: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咨詢電話:0763--3867166
投訴電話:0763--3867166
16、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