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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辦法(暫行)
    文章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5-05-11 瀏覽人數:156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行為和安全生產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是指我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標準、規程規范,對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措施,以控制和減少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貫徹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建設各方安全保證體系與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貫徹全面安全生產要求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加強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工作,并委托相應的安監機構負責廳直屬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相應的安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未設立或未委托安監機構的,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范圍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負責相應的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開展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替代和免除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職責

     

      第六條 安監機構應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辦公場所、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 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持證上崗,并應熟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具有中級以上的技術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或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經歷。

      第八條 安監機構不得聘用與被監督工程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建設、勘測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及設備制造等單位的人員。

      第九條 廳直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瀼貓绦袊壹靶袠I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以及廣東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等;

     ?。ǘ┚唧w實施廳直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工作;

     ?。ㄈ﹨⑴c廳直屬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壹靶袠I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以及廣東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等;

     ?。ǘ嵤┍据爡^內受監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

     ?。ㄈ﹨⑴c本轄區內受監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ㄋ模┲笇乱患壈脖O機構的工作;

     ?。ㄎ澹┙M織交流本轄區內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經驗;

     ?。┘皶r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轄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的重大問題及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縣(區)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壹靶袠I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以及廣東省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等;

     ?。ǘ﹨f助與配合上級安監機構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

     ?。ㄈ┙M織實施本轄區內受監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

     ?。ㄋ模﹨⑴c本轄區內受監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ㄎ澹┓治隹偨Y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經驗;掌握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情況,定期向上級安監機構報告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情況;及時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轄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的重大問題及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安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檢查;

     ?。ㄈ┘m正安全生產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ㄋ模┫蛴嘘P單位或個人調查與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ㄎ澹z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安全事故隱患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和排除;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或拒不整改排除的,可先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后提請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對項目法人安全生產監督內容:

     ?。ㄒ唬┌踩a管理機構設立情況;

     ?。ǘ┌踩a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ㄈ┦┕挝话踩a許可證、“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核查情況;

     ?。ㄋ模┌踩a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在水利工程開工前,保證安全生產措施的布置落實情況,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ㄎ澹┕こ探ㄔO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編制以及備案情況;

     ?。┥a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及管理情況;

     ?。ㄆ撸┌踩a例會制度執行情況;

     ?。ò耍┌踩a教育培訓情況;

     ?。ň牛┌凑諊矣嘘P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情況;

     ?。ㄊ┫蚴┕挝惶峁┦┕がF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ㄊ唬z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核備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

     ?。ㄊ┎鸪捅乒こ痰陌l包和開工資料備案情況;

     ?。ㄊ┌踩a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

     ?。ㄊ模┞男泻贤s定工期的情況;

     ?。ㄊ澹┯袩o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ㄊ┥a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等情況;

     ?。ㄊ撸┢渌嘘P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內容:

     ?。ㄒ唬┕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ǘ┌踩a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ㄈ┍O理例會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執行情況;

     ?。ㄋ模踩a管理內容納入監理規劃的情況,以及在監理規劃或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專項方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的監理措施和辦法;

     ?。ㄎ澹徍耸┕挝话踩a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

     ?。徍耸┕挝粦本仍A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

     ?。ㄆ撸徍耸┕がF場安全防護是否符合投標時承諾和設計文件、國家、行業標準要求情況;

     ?。ò耍筒槭┕挝皇┕C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備案等手續情況;

     ?。ň牛彶槭┕そM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和監督落實情況,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ㄊ┒ㄆ谘惨暀z查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或單元工程作業情況;

     ?。ㄊ唬┫逻_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事故隱患情況或暫時停工情況;隱患整改結果復查情況;向項目法人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情況;

     ?。ㄊ┢渌嘘P工程安全生產監理事項。

      第十五條 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內容:

     ?。ㄒ唬┦┕ぐ踩a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ǘ┵Y質等級證書和《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

     ?。ㄈ┕こ淌┕ぐ踩雷o、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ㄋ模┌踩a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ㄎ澹叭惾藛T”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隱患排查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培訓制度等執行情況;

     ?。π枋褂玫氖┕て鹬貦C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是否組織有關單位驗收或檢測驗收;

     ?。ㄆ撸┕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ò耍┦┕挝辉诓捎眯录夹g、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時,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ň牛┌踩a教育培訓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ㄊ┦┕挝粦獙芾砣藛T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計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ㄊ唬┌踩雷o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況;

     ?。ㄊ┦┕そM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編制、審批及實施情況;對須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還需有專家論證報告;

     ?。ㄊ┥a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

     ?。ㄊ模τ卸妊匆蟮乃こ?,度汛方案的編制和批準情況,度汛方案中度汛措施的落實情況;

     ?。ㄊ澹┦┕挝粌炔堪踩a檢查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ㄊ┲卮笪kU源的登記、公示、防范措施、監控與管理情況;

     ?。ㄊ撸┥a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

     ?。ㄊ耍λ袚墓こ踢M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情況,及其安全檢查記錄;

     ?。ㄊ牛┢渌嘘P工程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六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ㄒ唬┛辈靻挝话凑展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情況;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及采取措施保證周邊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安全的情況;

     ?。ǘ┰O計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情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的情況;

     ?。ㄈこ讨攸c部位和環節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和建議;

     ?。ㄋ模┎捎眯录夹g、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或特殊結構的水工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

     ?。ㄎ澹﹨⑴c涉及工程結構安全部位的驗收提出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意見;

     ?。┛辈欤y)設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管理和設計文件管理;

     ?。ㄆ撸┢渌嘘P工程設計安全事項。

      第十七條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內容:

     ?。ㄒ唬┌踩a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ǘz測資質等級證書和計量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ㄈ┌踩a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ㄋ模┌踩a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情況;

     ?。ㄎ澹┌踩a投入情況;

     ?。┌踩a日常管理工作;

     ?。ㄆ撸┦覂仍囼灩ぷ靼踩僮髑闆r;

     ?。ò耍┮巴庾鳂I安全生產管理;

     ?。ň牛┢渌嘘P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八條 對施工現場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ㄒ唬┦┕ぶёo、腳手架、爆破、吊裝、臨時用電、安全防護設施和文明施工等情況;

     ?。ǘ┌踩a操作規程執行與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ㄈ﹤€體防護與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ㄋ模鳖A案中有關救援設備、物資落實情況;

     ?。ㄎ澹┨胤N設備檢驗與維護狀況;

     ?。┫涝O施等落實情況;

     ?。ㄆ撸┦┕がF場安全生產執行國家水利行業安全技術規程情況;

     ?。ò耍┦┕ぶ饕芾砗图夹g人員到位情況;

     ?。ň牛┢渌嘘P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四章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程序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或直接發包工作)完成并簽訂施工合同后,項目法人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工程開工前向相應的安監機構提交《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表AJ01)。

      第二十條 安監機構在受理《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資料文件的審核。

      項目法人在收到安監機構審核完成的《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后15日內,根據工程開工準備工作情況,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的填表要求,補充所要求的資料報送安監機構,以供安監機構制定監督計劃,實施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期限自安監機構審核下達《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為止。

      第二十二條 安監機構應制定監督計劃、確定監督的組織形式和監督人員,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第二十三條 安監機構應編制所監督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細則,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相關參建單位;向項目法人及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果,并監督整改落實。

      第二十四條 安監機構應列席參加重要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項目法人組織的驗收;作為驗收委員會成員參加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政府驗收,參加政府驗收時應向驗收委員會提交工程安全監督報告。

      廳直屬水利工程安監機構在政府驗收前應及時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報告(初稿)。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こ谈艣r;

     ?。ǘ┌踩O督工作;

     ?。ㄈ﹨⒔▎挝话踩a管理體系;

     ?。ㄋ模┈F場監督檢查情況;

     ?。ㄎ澹┌踩a事故處理情況;

     ?。┕こ探ㄔO安全生產評價意見;

     ?。ㄆ撸┕こ添椖堪踩a監督人員情況表;

     ?。ò耍┕こ探ㄔO過程中安全生產監督意見的匯總。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每月檢查工程施工安全總體情況和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并于每個月底前將《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表》(表AJ03)報送安監機構。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檢查表》(表AJ09)的內容和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自檢,當單位工程或驗收節點達到規定的安全標準時,施工單位應報請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其進行安全施工監督檢查評價。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安全施工檢查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組織,會同項目法人、施工單位和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參加檢查評價各方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檢查表》(表AJ09)的規定要求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同時報安監機構復查備案。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以抽查為主,新建大型樞紐工程應在工程建設現場設置安全監督項目站。

      第三十條 安監機構可根據工程進展,按照《(工程建設主體)單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表》(表AJ04~表AJ08)的內容,對水利工程建設主體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管理問題簽發《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巡檢記錄表》(表AJ10),問題責任單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填寫《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整改回復表》(表AJ13),報安監機構復查簽認。

      第三十一條 安監機構可根據工程特點,工程施工現場情況,對工程施工安全進行不定期的巡檢,對發現的安全問題以及安全隱患,下達《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表AJ11);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下達《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臨時停工整改通知書》(表AJ12);責任單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填寫《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整改回復表》,報安監機構復查簽認;臨時停工的工程或施工部位,責任單位按要求整改完成,經安監機構驗收合格后簽發《復工通知單》(表AJ14)。

      第三十二條 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分為階段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工程驗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階段檢查的頻率以工程的規模、工期、施工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原則上在水利工程每次階段驗收前必須對要驗收的工程項目完成一次階段安全監督檢查,作為水利工程建設完工(竣工)驗收安全生產評價意見的依據;對于工程工期短(工期≤6個月)、投資規模較小且施工面分布點多面廣的工程,安監機構可根據工程建設安全情況進行階段性安全監督抽查,并對安全生產抽查結果進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分為階段性安全監督檢查評價和工程驗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階段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等級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工程驗收安全監督檢查評價等級分為優良、合格。

      第三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完工后,安監機構應根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及解決情況、安全事故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施工各階段安全監督檢查評價結果,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綜合評價。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監督檢查評價結果作為工程驗收安全生產評價意見的依據,作為對工程驗收質量等級評定、文明工地和優質工程評審、對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及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并按規定錄入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作為施工、監理和設計勘察(測)單位參加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信息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安全監督檔案要求

     

      第三十六條 安監機構應建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檢查檔案制度,所有監督檢查資料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檔案的收集和整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移交的應歸檔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審核工作后,按有關規定移交。

      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督檔案應包括按本辦法附表格式形成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資料,以及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和電子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安監機構按《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下達時開始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并在提交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報告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檔案歸檔工作。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統一采用國際A4幅面,其他紙張尺寸應折疊為A4幅面,按有關工程文件檔案管理規定裝訂。

     

    第七章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檢查違規處理

     

      第四十條 安監機構接到相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投訴或報告,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情況屬實的,及時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一條 歷次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已實施的《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修訂》和《廣東省水利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安監機構不按本辦法要求,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領導責任,并下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安監機構的監督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已經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的、參建單位隱瞞事實導致監督人員無法做出正確的監督行為的、或者參建單位不執行監督指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除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及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安監機構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附表一~附表十五(表AJ01~表AJ15)作為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用表,使用時可依據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降低或實質性改變表內所列標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表AJ01);2.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計劃(表AJ02);3.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表(表AJ03);4.項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表(表AJ04);5.監理單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檢查考核表(表AJ05);6.施工單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表(表AJ06);7.勘察(測)設計單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檢查考核表(表AJ07);8.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安全監督檢查考核表(表AJ08);9.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檢查表(表AJ09);10.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巡檢記錄表(表AJ10);11.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表AJ11);12.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臨時停工整改通知書(表AJ12);13.廣東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整改回復表(表AJ13);14.復工通知單(表AJ14);15.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監督檢查評價表(表AJ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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