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水利資金使用的監督行為,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資金是指納入廣東省水利投資計劃或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水利項目的省級以上財政性資金。
具體包括:中央財政預算資金(基金)、省財政預算資金以及其他需要用省級政府投資資金(基金)歸還的各類水利項目貸款、投融資貸款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省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水利項目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監督對象)。
第四條 水利項目資金監督實行主管部門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合同約定)、參建單位保證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水利項目資金監督按項目法人所屬行政隸屬關系分級監管、分級負責。
省水利廳負責省屬水利項目資金監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跟蹤省級以上政府投資水利項目資金管理及其使用情況,促使項目資金合法合規和有效使用。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所屬水利項目的資金監督工作。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授權,可對上級授權項目資金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或稽查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全過程監督控制原則,對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價款結算、竣工或完工驗收等基本程序各階段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其效果,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建立覆蓋項目管理和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工作與日常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將監督結果作為項目資金計劃(或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并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八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省水利廳負責設立項目信息公開平臺,對省屬水利工程和省級以上財政資金補助項目信息進行公開,即將項目遴選程序、遴選結果、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招投標情況、資金使用、監督電話等情況進行全面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并鏈接全省各市、縣相關網站,通過信息平臺對各地是否按期如實公開信息進行查詢和監督。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創建項目信息公開平臺,實施項目公示制度;對省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水利建設項目信息進行公開,并聯接全市各縣(市、區)相關網站,通過信息平臺對各地是否按期如實公開信息進行查詢和監督。
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確保項目建設合法、合規和安全有效。
第二章 監督機構的職責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制度,明確具體監督職責由本部門(單位)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履行。
專職監督機構是指單位內設的監察、審計、稽查、督查或專項檢查組等。
業務管理機構是指單位內部按專業性質進行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
專職監督機構負責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范程序、統一問責處理。
第十一條 專職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ㄒ唬M訂本部門(單位)的監督工作規劃;
?。ǘ﹨⑴c制定有關制度;
?。ㄈM訂本部門(單位)的年度監督計劃;
?。ㄋ模┙M織實施涉及重大事項的專項監督;
?。ㄎ澹┫驑I務管理機構(單位)和主管領導反饋監督結果及意見;
?。┙M織實施本部門(單位)的監督計劃或方案。
第十二條 業務管理機構(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⒔∪珒炔抗芾砜刂浦贫?;
?。ǘ┒酱偎鶎夙椖繂挝唤⒔∪珒炔靠刂茩C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ㄈ嫿椖啃畔⒐_平臺,接受項目單位和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資料和報告,對重大事項給予指導和監督;
?。ㄋ模┡浜蠈B毐O督機構進行專項監督;
?。ㄎ澹└鶕O督結果完善相關管理、控制制度;
?。┫驅B毐O督機構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三條 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應當協調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實施監督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水利項目或資金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監督人員應當廉潔自律,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與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監督對象有權申請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回避。
監督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或業務分管領導人)決定。
第十六條 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監督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不得對監督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助監督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聘用機構和人員的統一管理和實務指引。
第三章 監督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級所屬政府投資水利項目的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的合法、合理、合規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內容包括:
?。ㄒ唬椖壳捌诠ぷ髻M用使用的真實、合理和合法性進行監督評價;
?。ǘ椖繉嵤┻^程的價款結算、支付和投資控制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ㄈ椖靠⒐Q算和交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ㄋ模椖抠Y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其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水利項目資金的監督依據。主要包括:
?。ㄒ唬┓?、法規和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
?。ǘ┴斦?、水利部或省財政廳、水利廳制定或頒發的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范性文件、水利行業規程、規范;
?。ㄈ└黜椖糠ㄈ艘婪ㄖ贫ǖ膯挝粌炔抗芾碇贫?;
?。ㄋ模└黜椖糠ㄈ藘炔肯嚓P的會議紀要、概(預)算審核審批文件、經濟合同、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資金)計劃和工作總結等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相抵觸的,可以根據職權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管理權限的機關予以糾正。
第四章 監督方式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計、檢查、評價、責任告知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專項監督應當結合年度監督計劃,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日常監督應當結合履行部門崗位等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和協作。有關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
第二十四條 對有關監督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舉報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受理,并為舉報人保密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監督權限并依據本辦法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應當予以行政處分的,依法予以處分;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誰決策(或辦理)誰負責、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責任追究的種類:
?。ㄒ唬┴熈钭圆檎?;
?。ǘ┩▓笈u;
?。ㄈ┝腥胄袠I設定的“黑名單”;
?。ㄋ模和;驎壕徺Y金安排;
?。ㄎ澹┬姓幏?;
?。┓?、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責任形式。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程序:
?。ㄒ唬B毠芾頇C構或者業務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督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搜集和保存有關證據,及時寫出調查報告,并會同監察或人事部門提出具體處理建議報本單位黨組(或黨委);
?。ǘh組(或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ㄈ┍O察或人事部門根據黨委(或黨組)決定,按照權限辦理相關事項或手續。
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必須及時予以糾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專職管理機構或者業務管理機構可以直接作出責令自查整改決定。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十九條 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追究責任,或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
?。ㄒ唬┎蝗鐚嵦峁┯嘘P資料的;
?。ǘ┲卮笤O計變更不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
?。ㄈ┻`反項目建設(或實施)程序,不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ㄋ模┺D包、違法分包的;
?。ㄎ澹┻`反概算調整程序,擅自調整概算投資的;
?。┨摿型顿Y完成額的;
?。ㄆ撸┢渌`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 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給項目實施造成嚴重損害或產生惡劣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ㄒ唬D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
?。ǘ┮蕴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ㄈ┢渌`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ㄒ唬┥嫦迂澪垌椖抠Y金的;
?。ǘ╉椖繉嵤┻^程中涉嫌行賄、受賄的;
?。ㄈ┚芙^、阻撓、拖延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
?。ㄋ模ΡO督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ㄎ澹┢渌`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監督人員實施監督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對監督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處理部門可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應重視和加強項目及資金信息管理制度建設,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報送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工程(作)進度報告、項目竣工(完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完工)后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上報的各種信息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隱瞞不報、弄虛作假。
第三十七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ㄒ唬┲卮筚|量及安全事故;
?。ǘ┹^大金額的索賠要求;
?。ㄈ徲嫲l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ㄋ模┲卮笤O計變更;
?。ㄎ澹┢渌卮笫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鄉鎮所轄政府投資水利項目的資金監督工作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